在日常生活中,大家应该都听过这样一句话“左眼跳财,右眼跳灾”,当眼皮跳起来的时候,我们一般都会用这句话来解释。 可是,有些时候,面部的肌肉抽动,很可能是疾病的表现,不可小视...... 2023年3月20日,《云南法制报》就刊登了一起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的亲办案例。案件中的男子,左侧面部肌肉不自主抽动2年有余,到当地医院就诊后,院方为其做了手术。不想半年后,男子肢体麻木,最终被诊断为脑梗。他一纸诉状将医院起诉至法院,法院最终判决医院漏诊,承担60%赔偿责任。医院赔偿其94万余元!
以下为案件报道全文: (法制报报道内容)
医方未尽相应诊疗义务应担责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规定,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,适用民法典的规定。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,适用当时的法律、司法解释的规定,但是法律、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。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,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,适用民法典的规定,但是法律、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。 本案属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,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,因此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。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表示,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,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,造成患者损害的,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。 本案中,原告刘某经颅脑CT检查有“右侧颞枕叶大片状脑梗”,但被告医院并未给予重视,也未进行相应专科会诊、诊断及治疗处理,存在漏诊,造成原告刘某的相关治疗延误,最终导致刘某脑梗的严重后果,被告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 ——源自《云南法制报》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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